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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922090963010M/2023-30037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23-30037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3-21

        • 文号:

          嵊政办发〔2023〕10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365娱乐场投注_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_比分365网页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65娱乐场投注_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_比分365网页版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7 14:5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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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365娱乐场投注_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_比分365网页版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娱乐场投注_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_比分365网页版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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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娱乐场投注_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_比分365网页版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评估我县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整体情况,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8〕11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评议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1〕43号)、《365娱乐场投注_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_比分365网页版行政执法评议办法(试行)》(嵊政办发〔2022〕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安全生产领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评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九个专业委员会(道路运输安全专业委员会、渔业安全专业委员会、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工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主要牵头部门开展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是指县政府通过听取汇报、采集数据、评查案卷、座谈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单位体制机制、执法绩效,以及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促使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杜绝执法“宽松软”和办理“人情案”的可能,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县司法局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司法局应当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的专业人士、全县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骨干以及公职律师、法治监督员、律师中择优选取人才成立行政执法评议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人才资源优势,有效提升行政执法评议质效。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工作根据上级工作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要求、本地社会治理需要、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开展评议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情况,包括执法机构配置、组织领导与协调机制、部门配合与联动机制、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等。

        (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内部管理与业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等。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案件受理和移送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涉案物品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创新等。

        (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结果等。

        (五)行政执法效果情况,包括行政执法效能、行政执法质量、行政执法数字化水平、社会评价满意度等。

        (六)行政执法保障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经费、行政执法装备及使用、行政执法场所等情况。

        (七)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可以采取自查自评、交叉互评、第三方评议等方式,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采集、分析数据,实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线上评议与线下评议相衔接。

        第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听取汇报、采集数据、调阅执法记录仪执法视频资料;

        (二)现场查看、体验或者暗访;

        (三)随同执法监督;

        (四)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能力测验;

        (五)评查案卷;

        (六)召开座谈会、公开评议会;

        (七)问卷调查、设置公众意见箱;

        (八)其他方式。

        第九条  探索“预防性监督”工作模式,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风险提醒清单,提示常见问题、预警防范事项和整改建议措施。通过提前监督预警,力争达到执法问题数量逐渐下降,执法评议监督实效稳步提升。

        第十条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可以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意见,广泛听取法治监督员、法律工作从业人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群众代表、媒体记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监督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参与评议。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相关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议小组。可以邀请行政执法评议专家库成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法治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从业人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群众代表、媒体记者等参与。

        (二)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评议对象特点,研究形成具体行政执法评议方案。

        (三)组织实施评议。县司法局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开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反馈评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评议对象反馈评议内容和初步意见等情况。

        (五)复核异议意见。评议对象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后7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评议主体应充分听取评议对象异议和建议,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六)撰写评议报告。包括评议过程、评议内容、评议结果、结果反馈、评议对象的经验做法和困难问题、评议意见和建议等。

        (七)报告评议情况。及时将行政执法评议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或市司法局,并视情况抄送评议对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评议结果分为四档,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档次。

        评议结果应当与各项督查检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等工作有机衔接,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使用在相关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价中。

        第十四条  评议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不足,并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整改内容涉及部门协作、支持保障的,需列明协调沟通情况。

        第十五条  评议对象拒绝、阻碍评议工作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在评议中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总结推广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典型经验做法;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行政执法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各部门在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活动时可参照执行。